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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倴刑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朱某甲、陈某贪污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倴刑重字第5-1号被告人朱某甲,农民,中共党员。2013年7月28日因涉嫌贪污罪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某,中共党员。2005年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被告人朱某乙,农民。2013年7月26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滦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滦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以(2014)倴刑重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朱某甲、陈某、朱某乙贪污一案中止审理。经查,本案中止审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判长李昌进审判员郑振林审判员高彩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孟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