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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骆周中与山东斯马特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周中,山东斯马特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2986号原告:骆周中。被告:山东斯马特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骆周中与被告山东斯马特国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周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周中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