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朱绪琴与李长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绪琴,李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127号申请执行人朱绪琴,身份号码2306221964********,女,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肇源县信用社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李长友,身份号码2306221972********,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肇源镇兴安村张花马屯***号。朱绪琴与李长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肇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源商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长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绪琴于2015年2月16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长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长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绪琴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长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绪琴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源法执字第12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宏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艳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