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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荆增涛与柴飞飞、张小涛、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荆增涛,柴飞飞,张小涛,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东初字第00340号原告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杰,经理。原告荆增涛,男,汉族,1991年7月16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卫红,河南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柴飞飞,男,1990年11月25日出生。被告张小涛,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居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雒小胖,该公司员工。被告信达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赵生,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荆增涛与被告柴飞飞、张小涛、武陟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荆增涛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柴飞飞的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荆增涛申请对柴飞飞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陟县锴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荆增涛撤回对被告柴飞飞的起诉。审判员  索小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