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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民一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明某某诉明某甲、明某乙、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明某甲,明某乙,明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262号原告明某某(曾用名明某丁),男,77岁,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明某甲,男,51岁,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明某乙,男,47岁,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明某丙,男,44岁,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明某某诉与被告明某甲、明某乙、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