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明某某诉明某甲、明某乙、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某某,明某甲,明某乙,明某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2262号原告明某某(曾用名明某丁),男,77岁,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明某甲,男,51岁,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明某乙,男,47岁,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告明某丙,男,44岁,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案在审理原告明某某诉与被告明某甲、明某乙、明某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雯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