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连丁专与被执行人陈福生、陈燕平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丁专,陈福生,陈燕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连丁专,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福生,男,16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陈燕平,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连丁专与被执行人陈福生、陈燕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15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连丁专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陈福生、陈燕平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陈福生、陈燕平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60943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款项157000元、案件受理费1688元和执行费2255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俞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