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卢三喜诉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三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1289号申请人:卢三喜,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媛,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卢三喜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碑民初字第03683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其157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自觉将1576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碑民初字第036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小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