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6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韩杨与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631--1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杨,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631-1号申请执行人:韩杨被执行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傲存,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杨与被执行人安徽瑾润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划部分执行款项,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0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