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秀民初字第2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银凤与吴承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290号原告陈银凤,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吴承镕,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原告陈银凤与被告吴承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银凤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凤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银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银凤负担。代理审判员方慧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陈海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