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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郊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刘振祥申请袁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祥,袁莉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郊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祥,男,1971年5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袁莉莉,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振祥与被执行人袁莉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朝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丽华代理审判员  曲耀武代理审判员  林国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婉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