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荣执字第5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沈世德申请执行熊正伟、张德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世德,熊正伟,张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596-4号申请执行人沈世德,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熊正伟,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张德香,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荣执字第59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张德香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金碧城南园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沈世德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德香所有的坐落于荣县旭阳镇金碧城南园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德香所有的坐落于荣县的房屋的查封。审判员  余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卓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