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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任某(曾用名任春勤),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8月11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