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0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任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0587号原告:任某(曾用名任春勤),居民。被告:韩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4年8月11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原告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