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1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候某某与钱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钱某某,乔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1937号原告候某某。被告钱某某。被告乔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钱某某、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候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