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区法执字第5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娟、吴东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娟,吴东霖,大连万众石化有限公司,广西正红八角香料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执字第574-3号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玉林市民主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江耀森,理事长。被执行人徐娟。被执行人吴东霖。被执行人大连万众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何屯村(原何屯小学)。法定代表人张永旺,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正红八角香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城站路6号。法定代表人吴东霖,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玉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6日经申请立案执行与被执行人徐娟、吴东霖、大连万众石化有限公司、广西正红八角香料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9068490.9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举证有抵押的房产线索之后,由于其它执行原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其它执行原因对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42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钟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