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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刑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张才坤诉闫键犯故意伤害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才坤,闫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刑初字第00049号自诉人张才坤,男,1982年9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安县达仁镇玉泉村*组,农民。被告人闫键,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安县,汉族,小学文化,住镇安县永乐街道办事处山海村*组,农民。2015年7月5日被抓获,同月15日被刑事拘留,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安县看守所。自诉人张才坤以被告人闫键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及其家属向自诉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并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才坤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正健审 判 员  韦 霞人民陪审员  侯向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庭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