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执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苑灵与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灵,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执字第1650号申请执行人苑灵,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海大道新能源大厦4楼A1。法定代表人邵华。申请执行人苑灵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泰丰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劳人仲(2015)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2703.45元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703.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深南法执字第1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代理审判员 叶 冰代理审判员 张兴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盛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