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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5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康迎宾与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迎宾,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邯郸市峰峰汇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5253号原告康迎宾。委托代理人张长凯,山东方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中原商贸城)。法定代表人崔洪喜,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兰亭山水四期沿街营业房自北向南第1、2、3间。负责人贾国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田田,该公司职员。被告邯郸市峰峰汇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峰峰矿区邢都公路与南环路叉口。法定代表人刘军强,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260号。负责人邴海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该公司职员。原告康迎宾与被告周口市新时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邯郸市峰峰汇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迎宾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迎宾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宋 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丽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