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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杜焕胜与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杜焕胜,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申字第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焕胜,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门头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钟美恃,局长。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金澜北路**号*座*层***室。法定代表人:黄碧君,主任。再审申请人杜焕胜因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佛山住建局)和原审第三人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行终字第2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焕胜申请再审称,1.原审认定申请人有作出拆迁裁决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2.原审认定杜焕胜与拆迁人没有达成协议及拆迁许可证已公告与客观事实不符。3.原审认定拆迁裁决实体和程序合法没有事实根据。4.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涉案房屋拆迁项目于2009年取得佛房禅拆许字(2009)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经批准拆迁期限延长至2013年6月30日,因此,佛山住建局作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具有受理房屋拆迁补偿裁决申请并作出行政裁决的职权。其次,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佛山日报、拆迁协商记录等反映了佛房禅拆许字(2009)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在佛山日报上公布及澜石片区旧城改造拆迁办工作人员就涉案拆迁补偿问题曾与杜焕胜进行协商,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被申请人是根据原审第三人禅城土储中心的申请及递交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地产估价报告》等材料,在履行了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该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至于杜焕胜认为拆迁许可证违法和原审第三人禅城土储中心不是适格拆迁裁决申请人的问题,佛房禅拆许字(2009)第1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载明的拆迁人为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拆迁许可证》和相关拆迁批准文件被确认违法,佛山市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仍然具备涉案房屋拆迁项目的拆迁人资格。因此,原审判决维持被诉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并无不当。杜焕胜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意见,理由不成立。综上,杜焕胜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焕胜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付庆海审判员  朱小华审判员  王彩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桂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