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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刘成凤、王雷、刘丽辉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306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负责人张文惠,系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邓建仁,系该办公室科长。被执行人刘成凤,女,1989年10月28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雷,男,1987年3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刘丽辉,女,1968年1月10日生,汉族,工人,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刘成凤、王雷、刘丽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成凤、王雷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已将被执行人刘丽辉的工资冻结,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人民币40000.00元未受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5)双执字第3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李云丰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宏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