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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马忠臣与冯殿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臣,冯殿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522号原告:马忠臣。委托代理人:���彦明(系马忠臣妻)。被告:冯殿叶。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忠臣诉被告冯殿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忠臣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忠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忠臣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丽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