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文茂与李志明、董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茂,李志明,董丽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628号原告:李文茂,居民。被告:李志明,居民。被告:董丽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茂诉被告李志明、董丽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茂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文茂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由原告李文茂负担。审判员  庞亭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