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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马学立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立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刑初字第2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学立,男,1957年3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5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莱阳市柏林庄镇南汪家疃村**号。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莱阳市看守所。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莱检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学立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莱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明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学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学立于2015年4月19日13时许,驾驶鲁FD68**自卸低速货车在莱阳柏林庄镇南汪家疃村吕建友家胡同处由南向北违章倒车,将在后步行的吕旭光撞倒,致吕旭光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莱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马学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被告人马学立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民事赔偿部分调解处理,被告人马学立在交强险外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学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警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询记录等书证;证人吕建才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学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学立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学立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江东审 判 员  宋同贤人民陪审员  王民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