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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孙新整与李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新整,李运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孙新整。被告:李运君(又名李批修、李小修)。本案在审理原告孙新整和被告李运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新整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42元,减半收取271元。由原告孙新整负担。审判员  张占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