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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执民字第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郑志伟、邱依芬与刘东亮、夏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志伟,邱依芬,刘东亮,夏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19-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伟。申请执行人邱依芬。被执行人刘东亮。被执行人夏丽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莲欣公寓5号楼201室的房产为被执行人刘东亮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东亮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莲欣公寓5号楼201室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