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普执民字第1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郑志伟、邱依芬与刘东亮、夏丽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志伟,邱依芬,刘东亮,夏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执民字第1619-1号申请执行人郑志伟。申请执行人邱依芬。被执行人刘东亮。被执行人夏丽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舟普商初字第2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在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莲欣公寓5号楼201室的房产为被执行人刘东亮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东亮所有的位于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莲欣公寓5号楼201室的房产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员 童 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严文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