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北二环5699号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六层。法定代表人赵二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苑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高新区朝阳北大街1069号。法定代表人黄代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意恒,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淑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800元,减半收取57400元,由原告保定市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刘克伟审判员王新生审判员宋庆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董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