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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陶海云与唐守信、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海云,唐守信,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宁玉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常交民初字第168号原告:陶海云。被告:唐守信。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宁玉龙。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宁。原告陶海云与被告唐守信、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宁玉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杭州皖尚运输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克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皖尚运输有限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塘支公司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5年3月3日10时许,被告唐守信驾驶浙A×××××号车行驶至沪瑞线467KM+300M常山县青石镇澄潭村路段借道通行时,与被告宁玉龙驾驶的浙A×××××号车发生碰撞,致浙A×××××号车又与由陶海云驾驶的浙H×××××号车发生碰撞,造成浙H×××××号车上的乘客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包括原告所有的浙H×××××号车在内的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所有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用去修理费15400元及施救费600元。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结果:被告唐守信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宁玉龙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及原告陶海云不负事故责任。三、原告陶海云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0元。1、车辆修理费:15400元(依票据)。2、施救费:600元(依票据)。四、涉案保险合同的主体、类型和内容:浙A×××××号车和浙A×××××号车分别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和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限额分别为50万元和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以及不计免赔率险等险种。五、各赔偿义务主体的赔偿比例:70︰30︰0。到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中的第1和2赔偿项目,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唐守信和宁玉龙分别负事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均应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关于原、被告的事故责任认定,可以采信,并参照确定被告唐守信和宁玉龙分别承担70%和30%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停车费,不属于本案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陶海云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10400元。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陶海云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5600元。三、驳回原告陶海云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有履行内容的,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116元,由被告唐守信负担81元,被告宁玉龙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2元。款交衢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帐号:10133068350031331000120001-05636901,开户银行:衢州市建行营业部。特别告知:在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克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应丽君附1:赔偿清单: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偿: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16000-2000-2000)×0.7=8400元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交强险赔偿:2000元,商业三者险赔偿:(16000-2000-2000)×0.3=3600元附2:常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账户(户名:常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账号:33×××01;开户行:建设银行常山县支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