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竹执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范会满与陈绍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会满,陈绍龙,谭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竹执字第447号申请执行人范会满,男,生于1966年6月11日。被执行人陈绍龙,男,生于1988年1月1日。被执行人谭化龙,男,生于1987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范会满与被执行人陈绍龙、谭化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大竹民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范会满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绍龙支付赔偿款17825.99元和被执行人谭化龙支付赔偿款594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214.5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谭化龙已自动履行其应赔偿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陈绍龙正在服刑,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现申请人范会满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大竹执字第44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范会满可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