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薛慧芳与戴小英、陆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小英,薛慧芳,陆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4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小英。委托代理人周国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慧芳。原审被告陆洁。委托代理人周国锋。上诉人戴小英因与被上诉人薛慧芳,原审被告陆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和民初字第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戴小英于2015年8月11日又以与薛慧芳、陆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戴小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小英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8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戴小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崴审 判 员 林中辉代理审判员 李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