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玉民初字第3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少艳与王永奎、于立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民初字第3560号原告高少艳,农民。被告王永奎,农民。被告于立华,农民,系被告王永奎之妻。被告郭玉香,农民,系齐爱群之妻。被告齐伯龙,农民,系齐爱群之子。被告齐井荣,农民,系齐爱群之父被告杨召云,农民,系齐爱群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少艳与被告王永奎、于立华、郭玉香、齐伯龙、齐井荣、杨召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少艳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王永奎、于立华、郭玉香、齐伯龙、齐井荣、杨召云银行存款11183元或等价值家庭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少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永奎、于立华、郭玉香、齐伯龙、齐井荣、杨召云的银行存款11183元或等价值家庭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丁庆东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兴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