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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曾庆福与周忠冬、王巧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福,周忠冬,王巧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曾庆福,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周忠冬,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王巧莲,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福诉被告周忠冬、王巧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福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庆福负担。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