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曾庆福与周忠冬、王巧莲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福,周忠冬,王巧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一初字第272号原告曾庆福,男,195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周忠冬,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被告王巧莲,女,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福诉被告周忠冬、王巧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福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庆福负担。审判员 罗立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綦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