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欣故意杀人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055号罪犯王欣,女,1953年3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日作出(2004)泉刑初字第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14日作出(2004)闽刑复字第27号刑事裁定,核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以(2006)闽刑执字第58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1年2月23日以(2011)闽刑执字第228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244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3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王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