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武怀付与三门峡豫晋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怀付,三门峡豫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959号原告武怀付,男,1951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豫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法定代表人铝保亚。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怀付诉被告三门峡豫晋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原告所诉的被告三门峡豫晋商贸有限公司并不存在。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武怀付起诉的被告三门峡豫晋商贸有限公司并不存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怀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海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雪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