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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杨德强与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强,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124号原告杨德强。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法定代表人唐川,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洪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凤霞,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法定代表人黄奇帆,市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华,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杨德强诉被告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德强于2015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德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德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德强负担。审 判 长 彭 英代理审判员 景 象人民陪审员 李玮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