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祁心莹与李超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心莹,李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祁心莹,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超丽,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祁心莹申请执行李超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超丽银行存款18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