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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祁心莹与李超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心莹,李超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012号申请执行人祁心莹,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李超丽,女,1980年12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祁心莹申请执行李超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8月10日前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超丽银行存款185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瑞甫审判员  王锦程审判员  毛 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学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