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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姜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蔡家庙乡。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县南义乡。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姜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