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姜某某,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庆城县蔡家庙乡。被告赵某某,男,198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县南义乡。原告姜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姜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进行了审查后,认为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付50元,下余50元由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春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