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二初字第00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钦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钦礼,董帅帅,梁红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红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坤,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城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荣,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陈钦礼,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住涡阳县丹城镇徐楼村,身份证号码为:3421241976********。被告:董帅帅,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为:3416211981********。被告:梁红莉,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住涡阳县青町镇何各村,身份证号码为:341223198008232326.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钦礼、董帅帅、梁红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经院长批准免收。审判员 柯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冬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