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董柏海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柏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01号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恒,总经理。被告董柏海。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柏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董柏海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济宁高新区英特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柏海银行存款7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毅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