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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刘晓军与黄锦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初字第1178号原告刘晓军,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被告黄锦裕,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刘晓军与被告黄锦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晓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晓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玫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赖昕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