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4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发明与吕继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明,吕继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4617号原告李发明,男,1974年9月20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谢泽琴,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继安,男,1975年9月3日生,汉族,务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汇龙大道32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890-6。负责人邓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尧玉华,女,1955年4月26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明与被告吕继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发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发明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发明负担。审判员 肖云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