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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执恢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毕德烽与刘学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德烽,刘学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犍为执恢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毕德烽,男,生于1945年5月11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学会,女,生于1964年2月15日,汉族,居民。毕德烽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犍为民初字第395号调解书,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由刘学会偿还毕德烽借款687540元。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刘学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剩余687540元未执行,执行费1038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1)犍为民初字第39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剑审判员  余锦审判员  艾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