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段鸿波与王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鸿波,王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段鸿波,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王新辉,浙江省东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鸿波与被告王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鸿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鸿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8元,减半收取13544元由原告段鸿波负担,退付原告段鸿波13544元。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晓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