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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2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段鸿波与王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鸿波,王新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2545号原告段鸿波,甘肃省庆城县人。被告王新辉,浙江省东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鸿波与被告王新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鸿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鸿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鸿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88元,减半收取13544元由原告段鸿波负担,退付原告段鸿波13544元。审判员  苗海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晓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