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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民初字第1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诉康玉祥、邬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康玉祥,邬美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95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嘎鲁图镇。负责人王军,该行行长。被告康玉祥,男,汉族,1959年9月1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被告邬美英,女,汉族,1961年12月6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嘎鲁图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诉被告康玉祥、邬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210元减半收取51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审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 健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苏 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郃春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