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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刘庆生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庆生,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刘庆生,男,197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文体路88号,组织机构代码56785174-6。单位负责人游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发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何弢,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生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大渡口区壹街区购物中心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按撤诉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庆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向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陶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