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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戴永炳与梁菲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永炳,梁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248号申请执行人戴永炳。被执行人梁菲菲。申请执行人戴永炳与被执行人梁菲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永炳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梁菲菲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梁菲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戴永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梁菲菲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戴永炳以被执行人梁菲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戴永炳以被执行人梁菲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24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叶佩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