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民初字第05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韩×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密民初字第05504号原告韩×,女,1986年2月21日出生。被告张×,男,1985年8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韩×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珍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