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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4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连慧平、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连慧平,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456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慧平。被执行人赵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连慧平、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中证民字第11871号公证书和(2015)郑中证执字第52执行证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连慧平、赵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连慧平名下位于中原区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连慧平、赵强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小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