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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双进与曹继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进,曹继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王双进。被告曹继贤。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双进与被告曹继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双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兆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