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1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双进与曹继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进,曹继贤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490号原告王双进。被告曹继贤。委托代理人王伟东,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利芬,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双进与被告曹继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双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兆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