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桐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福生、沈根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生,沈根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嘉桐刑初字第1188号公诉机关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福生,个体。2013年4月10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4月16日被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许浩昶,浙江中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沈根德,务工。2013年1月10日因本案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4年1月30日被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蒲峻麟,浙江同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3)5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生、沈根德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二次。2015年8月11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福生、沈根德的起诉。本院认为,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福生、沈根德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王福生、沈根德的起诉。审 判 长 吴幼涛人民陪审员 郑岳连人民陪审员 蒋志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潇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