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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民初字第0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04058号原告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披塘村湖南一力物流园二期门店第13-8号门店102号。法定代表人黄俊。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国家生物医药产业基地(319国道旁)。法定代表人刘正军。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永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13元,减半收取5156元,由湖南昌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友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