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通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小燕诉贾伟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通民初字第73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1991年12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军,陇西县司法局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某某,男,汉族,1983年4月27日生。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定于2015年8月11日上午9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原告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徐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徐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耀文 来源:百度“”